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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跟风炒股,你不得不知的12个法律风险! 2021.07.06
      文章导读   近期周围炒股的朋友纷纷吐槽,一时间国民皆成段子手“我要把我的资金交给国家”、“大家出门都多抬头看看,特别是经过高楼大厦的时候”、“心若在梦就在,大不了重头来”……赶上全民炒股的热潮,身边的朋友常常问律师懂不懂点炒股,你可以说你不知道哪只股票会涨,但一定要告诉他懂得防范法律风险。告诉他,炒股有风险,入行请谨慎!   1、出借股票账户   你有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想借用别人的账户炒股。如果没有协议明确约定是出借账户的话,你的这个账户将无法对抗第三人,并将可能遭遇以下法律风险:   (1)对方将股票账户密码修改;   (2)强行平仓;   (3)资金转走;   (4)由于对方欠债,你所借用的账户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   因此尽量不要借用别人的账户炒股,如果一定要借用的话,在签订的协议中应当明确注明是借用其账户。   2、借钱炒股   在借钱炒股时,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那么可能会卷入民间借贷纠纷。   比如向高利贷借款炒股,这将使你面临极高的民事风险:高利息、高成本、高违约,以及极高的人身风险:难脱身,请神容易送神难,危及人身、家庭安全。   借钱时,你还可能签署空白借条或借款协议。对方可能直接拿一张空白借条让你签:出借人空白、利息空白、期限空白、本金空白、日期空白……如果签了这些空白借条,你可能将面临极高的法律风险:比如你向张三借了钱,借条上出借人是空白的,后来你把钱还给了张三,张三没有把借条给你,过了几天,张三把借条给了李四,出借人填上李四的名字。李四再拿了这张借条要求你还钱。   另外,一些投资者不惜借高利贷炒股,这些贷款利息高得离谱,有的年息甚至超过了40%。这种借贷行为有可能突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界限,不受法律保护,一旦一方违约,就容易引发诉讼。   记住,一定不要签空白的借条,借条上关于借款的内容尽可能作出详细的约定,并且不要借高利贷来炒股。   3、配资炒股   配资炒股已经不是新鲜事,跟配资公司合作进行炒股,即使是配资公司也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用户可能会修改账户密码,从而完全控制账户。由于这种法律关系不明,到底是合伙炒股,还是借贷关系,谁也说不清。比如遇到一个不诚信的炒股人,在亏损之后,可能会将配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归还钱款,理由是:他是把钱借给配资公司炒股。   因此,一定要在协议中约定清楚配资的性质。   4、挪用资金或公款炒股   一些公司的财务人员可能铤而走险,挪用公司的资金进行炒股,他们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另外,在涉及的贿赂犯罪中,一些领导干部假借委托炒股等方式收受贿赂,并利用职权为行贿人在其他方面谋利;贪污、挪用公款类犯罪,包括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掌握公款、单位资金的人,利用职务之便,炒股谋利,牛市的财富神话更容易让他们下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类等渎职犯罪,擅自将国家、集体资金投到股市,一旦股市下跌或者操作失策,损失的是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5、民间私募炒股   经常有人会召集一群人,凑钱一起炒股。如果人数众多,这有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   6、委托炒股   委托他人帮忙炒股,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可能会导致一系列纠纷:佣金支付纠纷、收益分配纠纷、亏损负担纠纷等等。比如亏损的风险负担问题,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有可能造成炒股盈利了,他人可以分成,但是亏损了他人就没有丝毫责任的后果。在委托炒股首先潜藏的就是专业风险;其次,受托人的道德与法律风险也不容忽视。由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通常都没有具备法律效力的委托协议书,全凭亲戚或朋友间的道德诚信制约。然而面临大额资金,如果受托人的诚信道德缺失导致资金出现问题,委托人很难得到法律支持,往往会陷入追讨无门的境地。   7、合伙炒股   跟人合伙一起炒股,法律关系一定要明确,是合伙关系、借款关系,还是委托关系。还需要明确的是收益与风险负担比例,以免日后出现争议。   8、股票咨询   现在很多人炒股,但是他其实连K线图都不会看,每天就找网络上的各种“大神”、股票专家来荐股,按照他们的指令操作,甚至出会费加入所谓俱乐部,盈利后还要给付佣金。明确地说,荐股的一定是骗人的,真正的专家一定不会去推荐个股。所谓荐股专家,他们往往都有着自己的用心所在,不要被其利用,他们这种行为也涉嫌非法经营。   9、炒股软件炒股   有些人盲目推崇炒股软件、“炒股神器”,这些其实是社交型股票投资平台,不是实盘,与现实存有差距,而且还有诈骗可能,千万不要盲从。   10、原始股隐名转让   举例解释一下,比如某家公司有上市预期,股东将持有的原始股高价转让给他人,收取钱款后,公司最终没能上市,股东携款潜逃。原始股隐名转让,如果约定不明,或者上市失败,承让人将面临巨大风险,因此要慎买,即使买,也要签订合同明确约定相关事项。   11、房产抵押炒股   这种抵押房产炒股的风险很大,而且这种做法为政策所不允许。由于这类投资者往往带着赌博的心态入市,抗风险能力弱,一旦遇到行情调整,哪怕短暂的调整都可能给其带来亏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设定抵押房屋的规定》第一条就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就意味着,如果股市下跌的话,那些抵押者很可能因失去房产使生活受到影响。   12、借用他人身份证开户炒股   借用他人身份证开户买卖股票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一下两个方面:   (1)出借人因个人债务涉及诉讼或者涉嫌刑事犯罪时,司法机关可能会冻结、拍卖或者变卖登记在出借人证券账户下的实际属于借用人的股票;   (2)出借人可能会将登记在其证券账户下实际属于借用人的股票出质给银行等主体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从以上法律风险因素来看,可能很多股民在炒股过程中的行为都有所涉及,为了形成健康有序的投资环境,并在投资过程中将自己的风险降到最低,股民应该学会防范以上风险的产生。        文章导读   近期周围炒股的朋友纷纷吐槽,一时间国民皆成段子手“我要把我的资金交给国家”、“大家出门都多抬头看看,特别是经过高楼大厦的时候”、“心若在梦就在,大不了重头来”……赶上全民炒股的热潮,身边的朋友常常问律师懂不懂点炒股,你可以说你不知道哪只股票会涨,但一定要告诉他懂得防范法律风险。告诉他,炒股有风险,入行请谨慎!   1、出借股票账户   你有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想借用别人的账户炒股。如果没有协议明确约定是出借账户的话,你的这个账户将无法对抗第三人,并将可能遭遇以下法律风险:   (1)对方将股票账户密码修改;   (2)强行平仓;   (3)资金转走;   (4)由于对方欠债,你所借用的账户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   因此尽量不要借用别人的账户炒股,如果一定要借用的话,在签订的协议中应当明确注明是借用其账户。   2、借钱炒股   在借钱炒股时,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那么可能会卷入民间借贷纠纷。   比如向高利贷借款炒股,这将使你面临极高的民事风险:高利息、高成本、高违约,以及极高的人身风险:难脱身,请神容易送神难,危及人身、家庭安全。   借钱时,你还可能签署空白借条或借款协议。对方可能直接拿一张空白借条让你签:出借人空白、利息空白、期限空白、本金空白、日期空白……如果签了这些空白借条,你可能将面临极高的法律风险:比如你向张三借了钱,借条上出借人是空白的,后来你把钱还给了张三,张三没有把借条给你,过了几天,张三把借条给了李四,出借人填上李四的名字。李四再拿了这张借条要求你还钱。   另外,一些投资者不惜借高利贷炒股,这些贷款利息高得离谱,有的年息甚至超过了40%。这种借贷行为有可能突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界限,不受法律保护,一旦一方违约,就容易引发诉讼。   记住,一定不要签空白的借条,借条上关于借款的内容尽可能作出详细的约定,并且不要借高利贷来炒股。   3、配资炒股   配资炒股已经不是新鲜事,跟配资公司合作进行炒股,即使是配资公司也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用户可能会修改账户密码,从而完全控制账户。由于这种法律关系不明,到底是合伙炒股,还是借贷关系,谁也说不清。比如遇到一个不诚信的炒股人,在亏损之后,可能会将配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归还钱款,理由是:他是把钱借给配资公司炒股。   因此,一定要在协议中约定清楚配资的性质。   4、挪用资金或公款炒股   一些公司的财务人员可能铤而走险,挪用公司的资金进行炒股,他们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另外,在涉及的贿赂犯罪中,一些领导干部假借委托炒股等方式收受贿赂,并利用职权为行贿人在其他方面谋利;贪污、挪用公款类犯罪,包括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掌握公款、单位资金的人,利用职务之便,炒股谋利,牛市的财富神话更容易让他们下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类等渎职犯罪,擅自将国家、集体资金投到股市,一旦股市下跌或者操作失策,损失的是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5、民间私募炒股
  • 假如借条已过诉讼时效,怎么才能把钱要回来? 2021.07.06
      一、讨债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吗?   《民法通则》135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如甲向乙借款一万元,约定6个月归还,如甲到期不还,乙必须在2年内向甲要求归还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超过2年,即普通诉讼时效届满,乙方要求返还借款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因此,持书面借据并约定还款期限的,债务人如到期不还,债权人必须在2年内向债务人要求归还,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只要债权人不断主张权利,就不断增加时效,法律立法本意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那么问题来了,借条的时效已过,怎么把钱要回来呢?   1、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   按照民法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消灭的仅仅是债权的强制执行力,并没有丧失受领力和保持力。超过诉讼时效后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便可接受债务人的清偿而使债权得到满足;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不得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但是,当债务人偿还部分债务后又停止履行债务,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履行未完成的部分债务?笔者认为,应将债务人的履行视为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事由,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意味着债务人对此笔债务的认可,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论债务人是否意识到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2、争取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1997)4号文中指出,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但是这条解释没有说明债权重新获得保护的理由。笔者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视为对此笔债务的重新确认,债务人的还款意思表示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   3、债务人签收催收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释(1997)7号文中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该条解释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且该规定中的债务人应当包括债务人本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   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的是实体胜诉权,程序上还是可以起诉的。法院受理,但是对方可以以超过诉讼时效为抗辩理由,法院会判原告败诉。   但是对方如果不提出超过诉讼时效这个抗辩理由的话,法院也不会主动审查。   讨债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吗?答案是肯定的。诉讼时效已过怎么讨债?对于这些问题,上文中都有详细为您进行了介绍,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在借款事实发生后,债权人不能被动等待债务人还款,在还款期限到期后,债权人要及时追讨,否则,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债权人就要面临债款追不回的风险。   那么我们如何避免诉讼时效过期?小编认为预防才是关键!   《民法通则》第140条有这样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有鉴于此,在诉讼时效快到期时,可以采取相关自救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变被动为主动,以实现自己的权利。   一、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   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或协议。这样诉讼时效从还款计划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再开始计算,就可以延长即将过去的诉讼时效。   二、与债务人对账并签章确认   记住对账要双方签字或盖章,包括对账的过程(邮件来往等)。既便于诉讼又能延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对账之日起再开始计算。   三、起草与债务人清欠会谈纪要   对于一时还不上债的单位,采用这种方法,既不伤和气,又能掌握清欠的主动权,也能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四、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担保   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追加担保,并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逾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从还债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五、找第三方证明曾催讨债务   找第三方证明曾问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该证据并非直接证据,故建议和其他证据结合使用。   六、保留催讨债务的各种证据   如请求清偿债务时出行的车票、住宿发票、信函、电报等,证明一直在主张权利。   七、每次清欠,尽量要求债务人支付路费   支付的路费从欠款中扣除,这样也可使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得到延长。   八、提起诉讼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原诉讼时效中断。   九、让债务人同意履行   债务人对债权表示承认、请求延期履行、提供担保、支付利息等都被视为同意履行义务。要求债务人立字据、签订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制备忘录。债务人不愿立字据的,可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或有关单位见证,保存债务人同意履行的电话记录、录音磁带、信件、电报和电传等。未经对方允许的偷录证据,亦可作为有效证据。   十、通过非诉讼方式主张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主张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时间即重新计算;如调解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就从履行期限届满时重新计算。此外,债务人向仲裁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主张权利的,也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 养老金入市,这三类人将受影响 2021.07.06
      7月13日,养老金入市方案结束公开征求意见,这也意味着养老金离入市更近了一步。据悉,预计将有两万多亿元资金“整装待发”进入投资运营。   而根据此前人社部公布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办法》),预计其中将有6000亿元以上的资金进入股市。那么,养老金入市,哪些人将受到影响?   参保人:养老钱不再躺在银行里贬值了   据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郑秉文测算,基本养老保险在过去20年来,贬值将近千亿元。   这是为什么?人社部部长尹蔚民介绍,养老保险金投资运营非常审慎。按照规定,养老保险金只能买国债、存银行。这可以保障基金的安全,但却没有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   在当前养老压力日渐加大、养老金贬值日益严重的背景下,改革养老金投资运营模式,迫在眉睫。   如今《投资办法》规定,养老基金投资范围扩宽至股票、股权、股指期货等领域。这意味着,养老基金有了实现增值保值的新渠道。   新的问题又来了,作为老百姓的养命钱,养老金进入股市后,如何最大程度规避风险?   据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介绍,除了设定养老金入市合计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的“红线”以外,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会有一系列的举措,来保证基金的安全。   主要措施有五个方面:建立机构之间相互制衡的机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严格规定多元化投资方向和种类;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加强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   在保证养老金安全的前提下,养老金入市对每一个参保人来说都是个好消息,因为,自己投进去的钱终于不会再躺在银行里等着贬值了。   股民:养老金入市将在长远上利好股市   最多6000亿的养老资金进入股市,将对股市产生怎样的影响,这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养老基金投资运营对股市会产生一定影响,但这种影响是平缓和循序渐进的。”这是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给出的答案。   为什么这样说?李忠表示,养老金进入股市的资金规模和时点,是由授权受托的市场机构具体运作,而且也不可能很快达到投资比例上限。   养老金入市,业内人士普遍看好其长远影响。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表示,养老金与资本市场深度结合,会大大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齐传钧认为,养老金入市,会在一定程度上改进投资者结构,从而在长远上利好股市。   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指出,养老金作为长期投资,要求参与管理养老金的机构投资者具有理性审慎的投资风格,这对于中国的资本市场理性化来说非常重要。   从这个意义上说,体格庞大的养老金入市,不仅在股市资金方面给予支撑,也是一股能给予股市长远稳定的力量,可以在客观上对冲股市非理性疯涨疯跌的冲动。这对普通股民来说,无疑也是一大福音。   金融从业者:养老金入市带来新机遇   养老金入市具体怎么操作?根据《投资办法》,养老金入市将采取既安全又专业的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模式。   《投资办法》规定,委托人为省级人民政府,受托机构是指国家设立、国务院授权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托管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是市场化的金融机构。   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指出,留给市场的机会是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尤其是那些具有相关经验的市场机构。   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会长宏皓早在前几年就表示,养老金入市可以打破金融业近亲繁殖的局面,让更多有能力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参与竞争。   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养老金入市将给金融行业带来巨大发展机遇。对于这个领域的从业者来说,也是大大的好消息。   事实上,早在6月中旬,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就表示,广东、山东等地正在探讨将基本养老金交给公募基金管理。若公募基金获得委托管理基本养老金的机遇,将为基金资产管理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在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郭特华看来,当前我国养老保障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深刻变革,这将为基金行业带来巨大发展机遇。
  • 三个案例,让你明白担保不能忽视的法律风险! 2021.07.06
      文章导读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一般而言,担保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等几种形式。担保行为,在当下经济活动中被广泛运用,但是因此产生的担保纠纷也层出不穷,如何合法使用该项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案例一】   为获提成替他人签字担保被判承担巨额货款   ►石某在太仓为多家加弹丝企业提供中介活动,并从中获得业务提成。2014年,石某为促成吴某与某化纤公司之间的买卖业务,一同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吴某向该化纤公司采购涤纶丝,现金结算,而石某作为担保方在合同上签字。此后,该化纤公司依约送货,但是吴某拖欠货款21万元未付,为此原告诉至太仓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清偿21万元货款。本案争议在于石某在本案涤纶丝买卖业务中充当何种身份。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吴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石某在买卖合同上作为担保人签字,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合同并未约定保证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石某认为其仅为买卖业务的介绍人,但未提供证明其在本案业务中身份以及其担保的范围不包括货款的相关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因此,判决判决被告石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解释   不管是在业务往来过程中,还是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总会碰到各式各类需要担保的情况。在平时的担保中,往往对担保范围不尽明确,只是仅仅写明担保人某某某。而法律规定,在担保范围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之下,担保人将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可见,寥寥数字,承担的责任却是巨大的,因此在担保人处签字是需多留个心眼。   【案例二】   既有人保又有物保按约实现债权   ►2013年11月,太仓某企业向银行申请借款400万元,为保障借款的顺利进行,企业同银行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担保,企业以自身的机器设备为其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同时王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该保证合同约定,银行有权要求保证人先于抵押担保承担保证责任。2014年12月,因被告企业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银行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证人王某偿还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银行有权要求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被担保人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因而在该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故法院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释   在签订合同时,有些当事人想当然的认为既然有了物的抵押作为保证,那么执行时应该优先实现物保,不足部分由人保补足,因此忽视了对于条款的仔细阅读。其实,不管是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抑或是购房合同等,对于条款都应该仔细阅读,仔细斟酌。   【案例三】   抵押设立早于买卖买受人要求抵押物被驳回   ►2014年8月,原告某租赁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名下机器设备出租给原告,但是签订合同前,被告已将该机器设备抵押给了第三方某担保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要求被告交付机器设备时,第三人提出异议并就抵押物主张权利,为此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抵押权的设立早于买卖合同的签订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而且在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转让抵押物时,作为抵押权人的担保公司并不知情,也未同意被告转让抵押物。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交付抵押物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释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是买受人可以依据买卖合同要求抵押人承担无法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如抵押人要转让抵押财产,需经抵押权人同意或买受人代为清偿债务以消灭抵押权,否则不得擅自转让抵押物。   文章导读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一般而言,担保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等几种形式。担保行为,在当下经济活动中被广泛运用,但是因此产生的担保纠纷也层出不穷,如何合法使用该项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来源|中国网(北京)   编辑|国银新媒体   【案例一】   为获提成替他人签字担保被判承担巨额货款   ►石某在太仓为多家加弹丝企业提供中介活动,并从中获得业务提成。2014年,石某为促成吴某与某化纤公司之间的买卖业务,一同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吴某向该化纤公司采购涤纶丝,现金结算,而石某作为担保方在合同上签字。此后,该化纤公司依约送货,但是吴某拖欠货款21万元未付,为此原告诉至太仓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清偿21万元货款。本案争议在于石某在本案涤纶丝买卖业务中充当何种身份。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吴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石某在买卖合同上作为担保人签字,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合同并未约定保证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石某认为其仅为买卖业务的介绍人,但未提供证明其在本案业务中身份以及其担保的范围不包括货款的相关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因此,判决判决被告石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解释   不管是在业务往来过程中,还是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总会碰到各式各类需要担保的情况。在平时的担保中,往往对担保范围不尽明确,只是仅仅写明担保人某某某。而法律规定,在担保范围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之下,担保人将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可见,寥寥数字,承担的责任却是巨大的,因此在担保人处签字是需多留个心眼。   【案例二】   既有人保又有物保按约实现债权   ►2013年11月,太仓某企业向银行申请借款400万元,为保障借款的顺利进行,企业同银行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担保,企业以自身的机器设备为其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同时王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该保证合同约定,银行有权要求保证人先于抵押担保承担保证责任。2014年12月,因被告企业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银行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证人王某偿还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银行有权要求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被担保人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因而在该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故法院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释   在签订合同时,有些当事人想当然的认为既然有了物的抵押作为保证,那么执行时应该优先实现物保,不足部分由人保补足,因此忽视了对于条款的仔细阅读。其实,不管是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抑或是购房合同等,对于条款都应该仔细阅读,仔细斟酌。   【案例三】   抵押设立早于买卖买受人要求抵押物被驳回
  • 律师不予解答的12类问题(咨询律师前必看) 2021.07.06
      文章导读   文章导读为帮助咨询者及时得到律师的指点和解答,使咨询者对律师不予解答时的理解,特将律师通常不予解答咨询的12种问题及不予解答的原因列举如下   1、关于法律概念、法律名词的咨询   因为你自己只要花几分钟的时间可以在网上查询!   不解答原因:   自己能做的简单事情尽量不要占用律师的宝贵时间。   2、认为法律咨询能够解决一切的问题   把打官司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及应对方法在一次或者多次咨询中,让律师做全面的告知。   不解答原因:   你把咨询当作了免费代理。你把指路的活儿企图变成免费的长途客运。你试图抢走应当属于律师的财产!   3、企图或者疑似企图考试的问题   许多网民喜欢把问题复杂化:设定a、b、c或者甲、乙、丙。看上去不是在为自己咨询,而像回答不了别人的问题后,来网上找律师帮助,以便于你再去欺骗别人。   不解答原因:   执业律师都经过系统的法学学习和严格的资格考试。没有必要为了免费咨询而测试律师。   4、问题的答案你已经知道,但寻求万一的奇迹   许多问题,咨询者已经分析并且得出了不利于己方的答案。律师分析后也不会有相反的答案。   不解答原因:   如果你愿意彻底绝望和死心,那么也不要把律师陷于不具有同情心的尴尬境地。   5、以邮箱或者短信的方式进行的初次咨询   不解答原因:   你连电话费都不肯付出,说明你对这个问题根本不重视。   6、律师在解答中明确告知需要邮寄材料复印件、电话联系、委托代理等,继续通过咨询追问的问题   不解答原因:   你连最起码的电话费、复印费都不愿意支出,企图让律师为“无米之炊”。   7、漫无目的的咨询   如:我国法律对离婚是怎样规定的?   不解答原因:   律师根本不知道你想解决什么具体问题。   8、把律师作为司法机关的监督部门的问题   很多“自以为是的人”要等到法院开过庭,甚至于做出判决后再来咨询。由于当前已经适用证据规则,一般情况下,非专业的参加诉讼的活动带来的不利后果是任何高明的律师都不能够挽回的。所以,你提的问题已经无法回答。   不解答原因:   你原本想让律师失业,诉讼开庭前坚决不找律师,哪怕是咨询。   9、企图让律师代写论文的问题   如: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为什么不赔偿精神损失?   不解答原因:   司法实践、现有法律和理论发展都在积极探寻解决办法,写上几万字的论文也不见得论清楚。   10、要求律师上门提供咨询(而且没有付费的任何意向   不搭理你的原因:   对律师的人格和智慧缺乏起码的尊重!   11、要求律师对某个案件诉讼过程中的具体步骤、数据、结果做回答   不予解答你的原因:   首先,每一个案件在具体诉讼过程中,因为案情的不同而会有不同的步骤、数据、结果,而且在具体进程中又会发生不可预测的变化,所以在进入诉讼之前的任何预测都是不可靠的。   其次,对某个案件诉讼过程中的具体步骤、数据、结果作出一定的预测,必须要对全部案件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研究,这样必须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脑力劳动。   再之,你咨询这些具体的问题,目的就是为了知道后自己去解决,让律师失业,没有饭吃。律师怎么会对你就某个案件诉讼过程中的具体步骤、数据、结果作出回答。在不付费或不签订委托合同的情况下,律师即使进行了一些解答,也是不全面的,甚至还有可能是错误的。   12、要求对案件的胜算有多少把握作回答   例如:对这个案件你有多少胜算?   不予解答的理由:   1、胜的标准是什么?没有明确,无法回答;   2、即使明确了标准,每个人对案件的熟悉程度,案件性质,法律规定的熟悉程度、理解程度,不一样,同样不同的法官处理结果就可以产生差异,就会有正确的或者错误认识,就导致证据认证、采信的不同,就导致事实认定的不同、法律适用的不同,自然导致判决结果的不同,所以任何人在没有判决之前均不能作出肯定性、绝对性的回答,回答百分之几的胜算也就没有任何意义,更不能拍胸膛保证赢。否则,这个律师是在欺骗你,或者你非常喜欢律师这样欺骗你。
  • 校园暴力,不是你想的那么简单(家长必读) 2021.07.06
      “天气越来越热,孩纸们的火气也越来越大,校园暴力戏码层出不穷,怎么避免校园暴力?不成为悲催的施暴者或受害者呢?”   ◆据新浪新闻6月23日讯 从互联网上看,校园暴力发生的数量和影响,正越来越大。6月21日,据京华时报报道,浙江庆元县多名初中生将一名小学一年级男孩捆绑后拳打脚踢,用烟头烫,并拍摄视频,引发网民强烈关注。   时隔一天,一起名为“网曝江西永新县女初中生打架”的视频在微博广泛传播。视频中,多名女孩对另一下跪女孩边扇耳光边用脚踹。再度引来舆论一片哗然。   第01问 施暴者:你以为打同学就没事了吗?答:打人铁定有事。第02问 未成年人即使犯罪也不用负刑事责任吗?答: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未成年人也不是法律没办法管你,你懂得。第03问 打人会承担啥法律责任?答:同学间挑衅滋事、辱骂、互殴、群殴等行为,轻则拳打脚踢,重则头破血流,甚至致伤致残致亡,你可能面临的刑事法律责任: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过失至人死亡罪(刑法第233条)、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过失至人重伤罪(刑法第235条)、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侮辱罪(刑法第246条)、聚众斗殴罪(刑法第292条)、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等等。第04问 向同学“收保护费”会承担啥法律责任?答:同学间以保护、借钱为名向同学勒索财物或以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财物,有可能触犯的法律是:抢劫罪(刑法第263条)、盗窃罪(刑法第265条)、抢夺罪(刑法第267条)、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5条)、绑架罪(刑法第239条)。第05问 除了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赔钱吗?答: 校园暴君除了面临牢狱之灾,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依法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PS:因为你本身就是未成年人,没收入来源,这个责任让你的监护人---爸妈来承担。第06问 施暴者父母:你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答:管教之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民事赔偿责任打人致伤要赔偿对方医疗费,营养费等损失,同时还可能要赔偿对方的精神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当九种人格权力遭受不法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这九种人格权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第07问 校方有责任吗?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它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第08问 校方未尽相关义务主要表现在哪里?答:在校园伤害事件中,学校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主要表现在:   1、学校教师或其它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2、对于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知道,但未及时告诉学生的监护人,导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   3、学校有违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职责的其它情形的。   如果学校出现上述情况,则可以据以认为学校在主观上存在故意,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错,属于学校的责任事故,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第09问 受害者:如何避免受暴力伤害?1、交友谨慎:不和无关的人,尤其校外的人交往。   2、结伴而行:上下学尽量不要一个人,和同学好友结伴。   3、言行低调:言行举止,穿戴尽量低调,不要太招摇引人瞩目。   4、避免冲突:和同学交往,不主动惹是非,遇到纠纷及时告诉老师。   5、按时回家:放学后按时回家,不做无关的事,不走僻静小路,外出告诉父母。第10问 受害人:被施暴后怎么办?答:如果发生在校内,首先报告老师,拍照保留证据,严重的立即送医院救治,通过学校向施暴者家长反映处理。   如果发生在校外,打110报警制止伤害,保留报警记录,由警方进一步处理。   民事赔偿问题实在解决不了,可以向法院起诉,注意保留费用相关证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校园暴力很可怕,打人万万不对,受害的同学也要谨慎交友额,两败俱伤,让校园暴力终结吧。
  • 【紧急通知】企业6月30日未交年报后果自负! 2021.07.06
  • 高管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法律效力? 2021.07.06
      小编说   公司对外担保,盖了公章就一定有效吗?慢~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这样的重大事项,需要股东或股东大会同意。所以,谨慎其见,为了保障担保有效,还是让担保人提供股东或股东大会同意担保的决议吧,详戳贴细看~   案情   常X系A公司股东,同时担任公司监事。2010年9月14日,常X向黄X借款900000元本金,黄X要求常X提供担保,常X以A公司的名义为该笔款项进行了担保,约定为连带保证,并在借款协议保证人处盖A公司公章。现借款到期,经多次催收未果,黄X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息,并由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分歧   未依《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而作出的公司担保,如何判断其效力?争议集中表现为不同裁判倾向:   一、担保有效,A公司对主债务负连带责任。《公司法》是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法,《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决议属于公司内部管理事项,对外无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应该以“A公司在借款协议上保证人处的公章”事实为依据,依照《担保法》认定A公司对常X向黄X的借款本息负连带保证责任。   二、担保无效,黄X无过错,A公司有过错并负责偿还常X不能偿还的债务。虽然债权人有对担保合同的审核义务,但只是一般义务,只要进行形式审核即可。印章本身就具有证明功能,又等于签名效用,所以案例中“A公司在借款协议上保证人处的公章”足以令债权人信赖,并判断可以出借借款。故黄X没有过错。而黄盛公司对公章有管理义务,应该承担公章管理不善的责任。   三、担保无效,黄X、A公司均有过错。A公司承担常X不能偿还债务的一半。公司保证不同于自然人的保证,债权人不能依习惯判断并接受该保证。与公司这一市场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必须遵循其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查明或咨询公司担保相关规定,并依法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关证明。案例中,黄X疏忽或怠于依照《公司法》、《担保法》审核A公司的保证,仅以习惯认可并接受A公司的公章,有过错,应自己承担部分风险。   评析   笔者赞成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A公司在借款协议上的保证公章没有经股东会决议,是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所以应认定担保无效。   《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无疑表明法律在提示第三人,在与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当注意到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有权决议对外担保的机关,必要时还需要查阅公司决议。虽然在我国的法律中公司章程并不具有对外效力,但这种决策程序一旦上升到法律上的要求时,效力范围也会发生变化,所以黄X有审查义务,其应当注意到法律的既有规定。故黄X有过错,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法条链接   《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小编说公司对外担保,盖了公章就一定有效吗?慢~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这样的重大事项,需要股东或股东大会同意。所以,谨慎其见,为了保障担保有效,还是让担保人提供股东或股东大会同意担保的决议吧,详戳贴细看~   案情   常X系A公司股东,同时担任公司监事。2010年9月14日,常X向黄X借款900000元本金,黄X要求常X提供担保,常X以A公司的名义为该笔款项进行了担保,约定为连带保证,并在借款协议保证人处盖A公司公章。现借款到期,经多次催收未果,黄X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息,并由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分歧   未依《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而作出的公司担保,如何判断其效力?争议集中表现为不同裁判倾向:   一、担保有效,A公司对主债务负连带责任。《公司法》是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法,《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决议属于公司内部管理事项,对外无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应该以“A公司在借款协议上保证人处的公章”事实为依据,依照《担保法》认定A公司对常X向黄X的借款本息负连带保证责任。   二、担保无效,黄X无过错,A公司有过错并负责偿还常X不能偿还的债务。虽然债权人有对担保合同的审核义务,但只是一般义务,只要进行形式审核即可。印章本身就具有证明功能,又等于签名效用,所以案例中“A公司在借款协议上保证人处的公章”足以令债权人信赖,并判断可以出借借款。故黄X没有过错。而黄盛公司对公章有管理义务,应该承担公章管理不善的责任。   三、担保无效,黄X、A公司均有过错。A公司承担常X不能偿还债务的一半。公司保证不同于自然人的保证,债权人不能依习惯判断并接受该保证。与公司这一市场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必须遵循其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查明或咨询公司担保相关规定,并依法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关证明。案例中,黄X疏忽或怠于依照《公司法》、《担保法》审核A公司的保证,仅以习惯认可并接受A公司的公章,有过错,应自己承担部分风险。   评析   笔者赞成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A公司在借款协议上的保证公章没有经股东会决议,是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所以应认定担保无效。   《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无疑表明法律在提示第三人,在与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当注意到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有权决议对外担保的机关,必要时还需要查阅公司决议。虽然在我国的法律中公司章程并不具有对外效力,但这种决策程序一旦上升到法律上的要求时,效力范围也会发生变化,所以黄X有审查义务,其应当注意到法律的既有规定。故黄X有过错,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法条链接   《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先开发票后付款”律师教你如何防风险 2021.07.06
      小编说   很多时候大家一定会遇到收款时对方会说“先开发票后付款”,硬要先付   一、发票是已付款的凭证   在正常的商业交往中,应是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买方在收货后,当即或者在约定时间内向卖方结清货款。依据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在付款后卖方才出具发票,发票为付款的凭证,付款方收到了发票,说明收款方确已收到了相应款项。   二、“先开发票后付款”是一种商业交易习惯   “先开发票后付款”在某些行业和领域,已为商家们所认同,成为一种商业交易习惯,广泛存在。   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   1、买方要求财务部必须在见到发票后才能支付货款,以此要求卖方先开发票,业务员凭发票从财务部领取货款后付给卖方;   2、买方通知卖方结账,卖方便将全额发票送至买方,买方工作人员却只先支付部分货款,或者要求卖方次日来取款,或者以银行暂时不能办理等种种理由推拖。   这些情形中,有善意的,有恶意的,亦有善意转化为恶意的。   三、“先开发票后付款”存在法律风险   基于信赖的“先开发票后付款”交往中,往往缺乏相应的特别书面约定或者其他补充材料予以证明买方并未付款。当卖方为货款起诉至法院时,双方最基本的信赖丧失,诚信交易变成了诉讼对抗。此时,若买方以付款发票证明其已经支付货款,卖方则处于不利的诉讼境况。   然而,买方却迟迟不予付款,无奈之下,卖方将买方告上法庭。法庭上,买方称拒绝付款的理由便是卖方已向其出具发票,说明全部货款已付清,不同意再付款,发票即为付款凭证,而卖方又不能向法院提交双方在结算方式有特别约定的证据,也不能证明买方确实未曾付清款项。最后,法院只会依法判决驳回了卖方的诉讼请求。   诚然,卖方可依法申请证据保全。买方是正规企业,其会计账簿上是挂账待付,讼争款项在应付款账户上,只要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查封买方的会计账本,只要应付款账户上有这笔款未付,讼争款项有望追回。但是,这种情节形下存在两种弊端:   1、证据保全需要交纳保全费用,并且还要提供担保;   2、如果买方为恶意拒付提前准备或财务不健全,证据保全会毫无意义。   四、“先开发票后付款”的风险规避   “先开发票后付款”存在着极大的法律风险,若要规避这些风险,应当把握如下两点:   1、一般情况,尽量在得款后再开发票;   2、如若买方坚持要求先开发票后付款,可要求买方在接受发票的同时,以书面形式签下一份“先开发票,款未付或款日后再付”的单据,格式如下:公司(卖方):  今为便于我公司入账,收到贵公司送来发票张(发票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以上金额我公司尚未支付贵公司,现承诺将于年月日全额支付,立此单据为证,以便贵公司记账。公司(买方)年 月 日这种单据在送发票时要求对方签字、盖章,若对方表示拒绝,应当断然拒绝对方“先出发票后付款”的要求,以防后患。   五、发票的出具管理,有章可循   发票的管理是有章可循的,发票不能轻易就向对方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条中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20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然而,在现实中,提前常见,滞后亦不罕见。总而言之,双方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商业交易中,最为稳妥的解决方式便是依据相关规定,并辅以书面文字进行相关约定。   小编说很多时候大家一定会遇到收款时对方会说“先开发票后付款”,硬要先付款后开发票的话又担心影响合作,究竟该怎么办呢?今天小编给您带来一篇文章,让你下次再遇到此类情况,从容应对。   一、发票是已付款的凭证   在正常的商业交往中,应是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买方在收货后,当即或者在约定时间内向卖方结清货款。依据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在付款后卖方才出具发票,发票为付款的凭证,付款方收到了发票,说明收款方确已收到了相应款项。   二、“先开发票后付款”是一种商业交易习惯   “先开发票后付款”在某些行业和领域,已为商家们所认同,成为一种商业交易习惯,广泛存在。   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   1、买方要求财务部必须在见到发票后才能支付货款,以此要求卖方先开发票,业务员凭发票从财务部领取货款后付给卖方;   2、买方通知卖方结账,卖方便将全额发票送至买方,买方工作人员却只先支付部分货款,或者要求卖方次日来取款,或者以银行暂时不能办理等种种理由推拖。   这些情形中,有善意的,有恶意的,亦有善意转化为恶意的。   三、“先开发票后付款”存在法律风险   基于信赖的“先开发票后付款”交往中,往往缺乏相应的特别书面约定或者其他补充材料予以证明买方并未付款。当卖方为货款起诉至法院时,双方最基本的信赖丧失,诚信交易变成了诉讼对抗。此时,若买方以付款发票证明其已经支付货款,卖方则处于不利的诉讼境况。   然而,买方却迟迟不予付款,无奈之下,卖方将买方告上法庭。法庭上,买方称拒绝付款的理由便是卖方已向其出具发票,说明全部货款已付清,不同意再付款,发票即为付款凭证,而卖方又不能向法院提交双方在结算方式有特别约定的证据,也不能证明买方确实未曾付清款项。最后,法院只会依法判决驳回了卖方的诉讼请求。   诚然,卖方可依法申请证据保全。买方是正规企业,其会计账簿上是挂账待付,讼争款项在应付款账户上,只要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查封买方的会计账本,只要应付款账户上有这笔款未付,讼争款项有望追回。但是,这种情节形下存在两种弊端:   1、证据保全需要交纳保全费用,并且还要提供担保;   2、如果买方为恶意拒付提前准备或财务不健全,证据保全会毫无意义。   四、“先开发票后付款”的风险规避   “先开发票后付款”存在着极大的法律风险,若要规避这些风险,应当把握如下两点:   1、一般情况,尽量在得款后再开发票;   款后开发票的话又担心影响合作,究竟该怎么办呢?今天小编给您带来一篇文章,让你下次再遇到此类情况,从容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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